最近發現大家很喜歡互相罵來罵去
現在就提供一些實例給大家
讓大家知道"忍一時 風平浪靜"的重要性=P
(以下轉貼自:自由電子報)
罵人Fxxx拗成FORGET YOU /美女飆英文粗話 判罰6000元
〔記者楊宜中/花蓮報導〕別以為台灣的法官不懂英語!
美籍鮑姓女子被控以「FUCK…」辱罵他人,被判6000元罰金,鮑女不服提出上訴,辯稱她是向對方說「FORGET YOU」,法官不採信,並指正確英文語法為「FORGET IT」,況且2句英文發音差太多,被辱罵的人不可能聽錯,駁回上訴。
英語罵人 辯稱聽錯
47歲的鮑女持美國護照居住花蓮市,民國94年間,疑在任教的美語補習班與一周姓女子有官司纏訟,雙方水火不容。當年6月14日,鮑女在花蓮慈濟醫院門口與周女狹路相逢,被控以英文「FUCK…」辱罵周姓女子。
全案經周姓女子提出告訴,檢察官聲請法院簡易判決,鮑女被法官認定公然侮辱,妨害名譽罪嫌成立,處罰金6000元,如易服勞役,以2000元折算1日。
鮑女不服判決提出上訴,她辯稱,當時在醫院門口遇見周女,周女見她手骨折,還說這樣很好,她不想理會,因此回了一句「FORGET YOU」,意思是「不想理會」,可能是語音很接近,才被聽錯為「FUCK…」。
花蓮地院法官鄭培麗、俞秀美及鄭光婷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,對於「FORGET YOU」的英文文法有質疑。判決書強調,英文語法中表達「不想理會」,會用「FORGET IT」,鮑女是美籍人士,不該不知道並無「FORGET YOU」的語法。
發音不同 駁回上訴
判決書並指出,「FUCK」與「FORGET」的發音截然不同,控訴的周女不可能聽錯,因此,駁回鮑女上訴,全案不得再上訴。
曾是花蓮英文名師的花蓮縣教育局長溫智雄解釋說,「FORGET YOU」不會單獨被使用,確實用法是「FORGET IT」。
溫智雄說,若串成整句例如:「I WILL NOT FORGET YOU!」「FORGET YOU」被擺在句中則是正確的用法,意為「我將不會忘記你」,然而,狹路相逢,分外眼紅時,應該不會用如此「友善」的字眼;至於「FUCK」一字則是非常粗俗不雅的用詞。
法官英文強 老外唬不倒
〔記者楊宜中/花蓮報導〕美籍鮑姓女子罵人「FUCK…」卻以「FORGET YOU」想要「硬拗」,沒想到,遇到的是勤學英文、有私人外籍英文老師,並計畫赴美深造的花蓮地院法官鄭光婷,這下子,恐怕是踢到鐵板了。
鄭光婷在求學時代,英文成績很突出,儘管目前擔任法官,仍定期有私人外籍英語教師指導英文,為的是計畫赴美深造。
鄭光婷強調這起案件是可受公評的,她說,鮑女被控以「FUCK」罵人,卻以「FORGET YOU」辯解,其實她心裡已有疑問,為了求證,也向自己的英文老師求教,更確定在英語中確實沒有人會說「FORGET YOU」。
鄭光婷說,儘管如此,她也不排除在英文世界中,仍有人使用「FORGET YOU」的語法,然而,她形成心證的原因,並不在於鮑女錯用語法,而是「FORGET YOU」的發音,實在與「FUCK」相去太遠。
至於鮑女是否認為台灣法官可能不懂英語,因此想「硬拗」,鄭光婷說,他審理案件時,並未預設立場。
老師出口成髒 一字賠五萬
記者賴仁中/特稿
無論「三字經」或幾字經,刑法規定「罵髒者有罪」,且依情節輕重,有人髒字出口「一字千金」,有人「一字萬金」,甚至有「一字賠5萬」案例。
罵三字經 判賠三萬
台北地院上週才判決一件「一字萬金」公然侮辱案,一名謝姓國中生和陳同學吵架,事後陳同學告謝同學罵他三字經。
陳同學不僅告刑事公然侮辱罪,還以被罵後「精神嚴重受損」、罹患「創傷後壓力障礙症」等由,請求民事賠償,法官依此判決被告賠償3萬元,等於一字萬金。
少年學生罵人,一字萬金,老師大罵髒話,更不得了;91年間一名柯姓國小老師,與同事因故爭吵,一旁吳姓老師出面勸解,反被柯某大罵「幹X娘」三字經、及「XX老娘老母」六字經,加起來變成九字經。
吳氣得告柯某刑事犯罪及民事賠償,法官認定,柯身為老師,竟無法控制言行,言語粗鄙,而且事後飾詞狡辯,不與當事人和解,刑事部分判拘役20日,可以新台幣900元折抵一天,民事更判賠50萬元。換算一下,罵人九個字代價近52萬,一字5萬多元。
再來,為了讓大家可以更了解什麼樣的情況下罵人不會被告...不對!是罵到什麼程度才算會被告....((不可以教壞小孩
我從網路找來兩條最常用到的法律
那就是刑法『妨害名譽罪』中的刑法第309條「公然侮辱罪」和第310條「誹謗罪」。
以下是他們的差別:
一、「公然侮辱罪」是必須在「公然」的情況下,也就是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。
例如,阿南在教室這個公開的場合用髒話罵人。「誹謗罪」是只要有「散布於大眾」的意思,不論在公開場所或私下指摘都可以構成這項罪名。案例中,阿清雖然壓低聲音說話,不過他卻找來好幾個同學,會被認為具有 「散布於大眾」的意思。
二、「公然侮辱罪」,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,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,就算成立。例如罵人穿得像妓女(請參考本版四月二十四日的「漫畫說法.小心禍從口出」),罵髒話、三字經,或者當眾指某醫師不懂醫學常識等都是。
至於「誹謗罪」的行為人必須指摘或傳述損害他人名譽的「具體事件」。案例中,阿南當眾罵阿清髒話,成立的是「公然侮辱罪」。至於,阿清散布「阿南的媽媽在酒家上班,阿南家三個兄弟有三個爸爸」等話,這些已經足以妨害別人名譽的具體事情,應該構成了「誹謗罪」。
如果以「強暴」手段公然侮辱他人,就成立了「加重公然侮辱罪」;如果以文字或圖畫的方法誹謗別人,也構成「加重誹謗罪」。以上的加重犯罪類型,法定刑度當然比普通罪重。
除了以上兩個刑法的罪名,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,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【名譽】,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、第184條、第195條,請求損害賠償。
受害人收得的一字萬金也是從民法的判賠得到的。
這樣大家對法律有更進一步的認識了吧=)?
最近常常有人做人身攻擊呢...
罵人 我是不反對 每個人都會有自己討厭的人
但千萬不要做人身攻擊喔!!
不只是罵髒話會出問題
包括罵人"白痴 智障 豬八戒 醜八怪 噁心 胖子 妖怪....."等
這些就是所謂的人身攻擊
有時候罰的比三字經更重呢!!
所以 罵人 也要有雅量
大家清楚了嗎=ˇ=?
有相關的疑問可以問我
例如控告需要哪些東西?(大多數網路控告只需要罵人的內容而已) 內容必須包含哪些東西?去警察局要找誰?(網路方面是找電腦犯罪組)怎樣的條件構成毀謗?
還有 這類型案件要花的錢大概是:
1.請律師>>5~6萬 要確定可以賠到那麼多才可以請-.-|||
2.請律師幫你寫狀紙>>有律師簽名的狀紙也可以告 一張價格約3~6千不等 也有一些律師是為民免費代寫狀紙的唷~
3.有明確證據時直接交給警方 這樣似乎不用錢((似乎啦 沒機會試
4.證據明確的話 直接在訴狀上說明清楚 並且有兩位以上證人 就不用請律師嘍=)
以上四種是打官司最常見的花費
另外 縣市政府也有免費的法律諮詢唷~在控告之前去問一下會讓自己更有保障~=D